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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二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二號

上訴人
帝榮工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光昱精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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