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 聲請人
- 逸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九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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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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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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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德明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肆仟叁佰元 │九四七四三六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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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和鋼模有限公司張│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叁萬貳仟捌佰柒拾│0000000 │ │
│ │家和 │行 │ │陸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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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今陽塑膠鋼模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陸萬壹仟貳佰壹拾│0000000 │ │
│ │司陳慶鴻 │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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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佑亨昌企業社葉志漢│台中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六二0五四七 │ │
│ │ │行 │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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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榮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仟伍佰陸拾伍元│七0九七二五 │ │
│ │司葉輝鵬 │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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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裕德企業社王明德 │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 │捌仟肆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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