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四號
- 聲請人
- 新賀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八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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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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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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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協有限公司陳錫棟│彰化商業銀行双和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佰玖拾叁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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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双和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伍仟肆佰叁拾│0000000 │ │
│ │司朱繼聖 │行 │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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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曜椗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伍萬零肆佰元 │0000000 │ │
│ │司林順正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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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裕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萬叁仟壹佰叁拾│0000000 │ │
│ │司簡銘宏 │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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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進興 │誠泰商業銀行連城路│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貳萬伍仟貳佰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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