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四號
- 聲請人
- 陳文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九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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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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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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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力工程有限公司蔡│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貳萬伍仟元 │0000000 │ │
│ │泰益 │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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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力工程有限公司蔡│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壹拾伍萬壹仟元 │0000000 │ │
│ │泰益 │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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