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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全聲字第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全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乙○○○○○○○○○○消費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相對人
龍京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五六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五六八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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