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公字第四五六四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公字第四五六四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