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全聲字第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全聲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號裁定,就該假處分裁定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