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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鴻榮染整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複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春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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