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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二三五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甲○○○

  (即松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即松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松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

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再延展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止。

程序費用由松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敍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就任係松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該公司清算期限已屆至(按聲請人就任後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呈報就任清算人,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板院通民寧司字第二三五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法定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期間自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七止,業已屆滿),惟因尚有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度蘆薈露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尚未完經主管機關核定,以致無法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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