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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七六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解散,並經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板院通民謙司字准予核備在案。茲因該公司帳務處理繁瑣,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就任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三四號卷查明。其因故未能於法定六個月內(即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六個月,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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