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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八四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大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人僅補郵面額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之郵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朱耀平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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