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八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八四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大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人僅補郵面額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之郵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朱耀平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