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戊○○ 卯○○ 丑○○ 寅○○ 己○○ 庚○○ 辛○○ 丁○○ 癸○○ 壬○○ 乙○○ 丙○○ 甲○○ 共同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李錦樹律師 相 對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十四行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十五行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文賢 【附表一: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股份持有人】 ┌──┬───────┬───────────────┐│編號│ 姓名 │ 持有股數(單位:股) │├──┼───────┼───────────────┤│ 1 │ 戊○○ │ 2,331,982 │├──┼───────┼───────────────┤│ 2 │ 卯○○ │ 159,858 │├──┼───────┼───────────────┤│ 3 │ 丑○○ │ 2,245,091 │├──┼───────┼───────────────┤│ 4 │ 寅○○ │ 520,019 │├──┼───────┼───────────────┤│ 5 │ 己○○ │ 17,100 │├──┼───────┼───────────────┤│ 6 │ 庚○○ │ 3,083 │├──┼───────┼───────────────┤│ 7 │ 辛○○ │ 3,083 │├──┼───────┼───────────────┤│ 8 │ 丁○○ │ 15,376 │├──┼───────┼───────────────┤│ 9 │ 癸○○ │ 260,337 │├──┼───────┼───────────────┤│ 10 │ 壬○○ │ 260,337 │├──┼───────┼───────────────┤│ 11 │ 乙○○ │ 260,337 │├──┼───────┼───────────────┤│ 12 │ 丙○○ │ 261,030 │├──┼───────┼───────────────┤│ 13 │ 甲○○ │ 228,026 │└──┴───────┴───────────────┘【附表二: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之股份持有人】 ┌──┬───────┬───────────────┐│編號│ 姓名 │ 持有股數(單位:股) │├──┼───────┼───────────────┤│ 1 │ 寅○○ │ 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