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葉大慧律師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 檢 查 人 沈維揚會計師 住台北巿信義區○○路二十號七樓 右聲請人聲請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以其檢查結果或意 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參考之必要。經本院函詢台灣會計師公會之 結果,該會推薦沈維揚會計師,經核無不當,爰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檢查人。 三、檢送如附表所示資料,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 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 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並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 附表: 一、聲請人之聲請狀。 二、經濟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經字第九二0二四一七六九0號函。 三、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融(二)字第0九二00三一二四0號函。 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二0一二二 0五八號函暨對聲請人公司聲請重整之意見。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農糧字第0九二0一二七0四五號函。 六、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北稅中三字第0九二00一 六七七八號函。 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九二00三四四 六六號函。 八、銀行借款狀況表。 九、營運計劃書。 十、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