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安 代 理 人 葉大慧律師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 檢 查 人 沈維揚會計師 右檢查人關於聲請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報酬事宜,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沈維揚會計師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本院受理聲請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檢查人,經其費心調查,提出詳盡之調查報 告予法院,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依據。 二、按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經斟酌職務之繁雜、高專業性與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各情,爰就 本件檢查人之報酬,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