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 王柏棠律師
- 被 告 群億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東明儀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 複 代理人 陳樹忍
-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東明儀器有限公司,被舉發人:丙○○、丁○○,被舉發案名稱:「高壓蒸汽滅菌鍋之排氣裝置」之新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東明儀器有限公司,被舉發人:丙○○、丁○○,被舉發案名稱:「高壓蒸汽滅菌鍋之排氣裝置」之新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