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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被告
通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尚群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麗玲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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