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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原告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林照章
被告
銘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告
第益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三巷三四弄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二三巷三四弄一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方瓊英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原告之新型第一九四一六○號伸縮鑰匙改良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新型第一九四一六○號伸縮鑰匙改良專利經被告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依上開專利法規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裁定停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

~B書記官 高玉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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