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林照章
- 被告
- 銘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上華律師
- 被告
- 第益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三巷三四弄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二三巷三四弄一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方瓊英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原告之新型第一九四一六○號伸縮鑰匙改良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新型第一九四一六○號伸縮鑰匙改良專利經被告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依上開專利法規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裁定停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
~B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