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4號
- 原告
- 得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昱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維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伊婷律師
- 被告
- 亞碩精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告
-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福鉅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徐銘忠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3 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5,900,000元(聲明第1 項660 萬元、第2 項600 萬元、第
3 項及第4 項均屬因財產權涉訟無法核定,各165 萬元,合計1,
59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920 元,扣除告已繳納部
分,尚不足新臺幣18,9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