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4號原 告 得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謝伊婷律師 被 告 亞碩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福鉅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徐銘忠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900,000元(聲明第1 項660 萬元、第2 項600 萬元、第3 項及第4 項均屬因財產權涉訟無法核定,各165 萬元,合計1,59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920 元,扣除告已繳納部分,尚不足新臺幣18,9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