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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4號

原告
得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被告
亞碩精機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
福鉅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徐銘忠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3 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5,900,000元(聲明第1 項660 萬元、第2 項600 萬元、第

3 項及第4 項均屬因財產權涉訟無法核定,各165 萬元,合計1,

59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920 元,扣除告已繳納部

分,尚不足新臺幣18,9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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