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0號
- 原告
-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被告
- 丞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