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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告
國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 號「切角機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異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4 月12日裁定命在該異議事件法律關係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異議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6 月19日(95)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520475830 號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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