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長輝律師
- 被告
- 國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 號「切角機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異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4 月12日裁定命在該異議事件法律關係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異議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6 月19日(95)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520475830 號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