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九號
- 原告
-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怡苓律師
- 複代理人
- 滕澤珩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珈谷律師
- 被告
- 新世紀電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著作權法刑事訴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新世紀電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被告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八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乙○○無罪,原告不服,聲請檢察官上訴,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