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號 原 告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 被 告 盛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翁顯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受理「被舉發人:元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被舉發案名稱:觸控式面板之測試裝置及方法」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 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受理「被舉 發人: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觸控式面板之測試裝置及方法」 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