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簡上字第319號上 訴 人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廖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勳逸 被上訴人 同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福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映如 法官 陳明偉 法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