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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段九十一號六樓之九
被上訴人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陳映如~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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