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 上 訴 人
- 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複 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街○段九十一號六樓之九
- 被上訴人
-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陳映如~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