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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周憲文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一四八巷五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六十一巷十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六二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物合作金庫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券乙張(票號:J0000000)、面額五十萬元券乙張(票號:H0000000)、面額十萬元券三張(票號:G0000000~G0000000)及現金五萬八千元,合計一百八十五萬八千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因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未付,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正字第二二七八號民事裁定,提存上開擔保金後並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終結,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四百六十萬零二百四十二元,以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雖相對人對於該判決先後向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提起第二、三審上訴,但被分別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嗣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台北信維郵局第五二一四號存證信函定二十一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迄今已逾期多時仍未行使,爰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裁全正字第二二七八號假扣押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六二號提存書、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一七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各乙份為證。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四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相對人分別提起第二、三審上訴,均判決相對人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一七號),該案固已確定在案,有該民事判決書各乙份附卷可稽,但其內容係判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四百六十萬零二百四十二元,縱加計自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二十三萬八千八百三十四元,亦僅約為四百八十三萬九千零七十六元;而聲請人所聲請之前開准予假扣押裁定,係准相對人之財產於五百五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五元之範圍內,得假扣押,兩者間之差距約為七十三萬餘元,此即為相對人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負責賠償之範圍,故本件尚難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係依前開准予假扣押裁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一一三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然其迄未聲請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亦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按於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前,該假扣押程序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因該假扣押執行程序可能受之損害,既尚未確定,自難強求其須行使權利,故聲請人應於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再次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始為適法。本件聲請人既迄未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顯與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所定,於「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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