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璟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丙○○ 庚○○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璟霖企業有限公司、戊○○、丙○○、庚○○、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 本件相對人璟霖企業有限公司、丙○○、庚○○、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 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五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璟霖企業 有限公司、戊○○、丙○○、庚○○、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相對人璟 霖企業有限公司、丙○○、庚○○、乙○○連帶負擔,嗣後聲請人名稱變更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 憑。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計算書: ┌──┬─────────┬────────┬──────────────────┐ │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五九、九○一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七八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五三八元,支出一、○│ │ │ │ │七八元,餘四六○元退還聲請人。 │ ├──┼─────────┼────────┼──────────────────┤ │ ③ │本件程序費用 │ 二三八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元,應補郵六八元。│ ├──┴─────────┼────────┼──────────────────┤ │ 合 計 │ 六一、二一七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璟霖企業有限公司、戊○○、丙○○、庚○○、乙○○連帶負擔十分│ │ 之三:一八、三六五元。 │ │ 即六一、二一七元×三\十=一八、三六五元。 │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璟霖企業有限公司、丙○○、庚○○、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七:四│ │ 二、八五二元。 │ │ 即六一、二一七元×七\十=四二、八五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