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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三二七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三二七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金剛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鑫笙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五二四巷四六弄三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囑託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五二三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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