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有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丁 ○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F0~T40計算書:┌──┬─────────┬────────┬──────────────────┐│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一四、九五九元│由聲請人預納。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七一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三六○元,支出七一四││ │ │ │元,餘六四六元退還聲請人。 │├──┼─────────┼────────┼──────────────────┤│ ③ │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 │├──┼─────────┼────────┼──────────────────┤│ ④ │公示送達登報費 │ 六○○元│由聲請人預納。 │├──┼─────────┼────────┼──────────────────┤│ ⑤ │本件程序費用 │ 二○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元,應補郵三四元。│├──┴─────────┼────────┼──────────────────┤│ 合 計 │ 一六、五二二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