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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六三六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六三六號

聲請人
佑丞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黃金洙律師
相對人
晉磊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二巷九弄十七-三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四九號八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五八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桃院祺民科字第一二二二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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