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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暉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暉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三號 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計算書: ┌──┬─────────┬────────┬──────────────────┐ │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三七、二二四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七二元│由聲請人預納七一四元,支出二七二元,│ │ │ │ │餘四四二元退還聲請人。 │ ├──┼─────────┼────────┼──────────────────┤ │ ③ │本件程序費用 │ 一○二元│ │ ├──┴─────────┼────────┼──────────────────┤ │ 合 計 │ 三七、五九八元│由相對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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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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