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鼎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華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其送達信封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