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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立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七號假處分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六七號撤銷假處分裁定確定在案,聲請人遂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六七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各一件、存證信函一件、退回信封二件為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 瑞 東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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