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一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珈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七八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0三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肆張(號碼:八六E0六一七七B至八六E0六一八0B號;附帶息票第六期至第十期),合計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變換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核與本院前經命假扣押所供擔保,後因九十年度聲字第八0三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