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力碩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設台北市內湖區○○○道○段四○七巷二二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松字第九六○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名下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肆佰貳拾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