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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第四○一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四○一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坤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宿字第二○八○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忠行

~B法院書記官 曹 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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