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傑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就其因假扣押之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 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九五號執行處通知、九十一年度 裁全聲字第一八○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九九六號提存書 、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以上均影本)各一件為證。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