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三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信捷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九八巷一○三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八巷一號三樓
- 相對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七巷六五號三樓
丙○○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八三巷二八弄二六號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F0~T40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二○、○○○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七三一元│由聲請人預納八八四元,支出七三一元,││ │ │餘一五三元業經退還聲請人。 │├────────┼────────────┼──────────────────┤│本件程序費用 │ 二○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二七二元,應退郵六八元。│├────────┼────────────┼──────────────────┤│合 計│ 二○、九三五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