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日城鋼鐵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二四巷二之三號四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五六巷九之二號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七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F0~T40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六二、一四四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八八四元│由聲請人預納。 │├────────┼────────────┼──────────────────┤│本件程序費用 │ 一七○元│由聲請人預納二三八元,應退郵六八元。│├────────┼────────────┼──────────────────┤│合 計│ 二六三、一九八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