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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肯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一八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庭卷宗審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聲請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本件債權人並於同日對本件債務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發支付命令,嗣因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相當證據釋明,業經本院命其補正,本件債權人因逾期未補正而遭駁回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三三○一五號),揆諸前揭說明,不得謂相對人已依訴訟程序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瑞助

~B法院書記官 游惠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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