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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三九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皇鑫鋼鐵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十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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