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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九二一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玫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九二一號

聲請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區○○街三十五號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街二十三號四樓
相對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今該假扣押執行之標的物已由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拍賣完竣。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提存物,除已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外,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應於收函後廿一日內對假扣押提存物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件及其退回信封影本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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