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 聲 請 人 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七二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 第四七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