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三號
- 原告
- 協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孟錦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被告
- 詠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賴志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就原告否認被證十一之真正一節表示意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