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三號

原告
協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被告
詠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賴志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就原告否認被證十一之真正一節表示意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