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臻鴻有限公司
- 被告
- ?
- 被告
- 兼 右 戊○○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舒雁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