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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瑞東何君豪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上訴人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佶岱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請求反還占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陳明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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