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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一四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泰銳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圓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或同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捌拾伍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捌拾伍萬元為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合約書、存證信函、回執、起訴狀、開庭通知影本各一份,雖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廿六條、第五百廿七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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