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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吳世清
被告
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八號五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八號五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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