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王事展
-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吳世清 被 告 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八號五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八號五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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