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盛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敏 被 告 永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基隆市安樂區○○○路一三五巷九五號,有經濟部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復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