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六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司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施能詠
- 代理人
- 施能寶
- 相對人
- 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嘉
- 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宏邈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三樓之一
-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五號二樓 ?
謝維仁律師
林士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一0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五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麗玲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