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六六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司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施能詠
代理人
施能寶
相對人
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嘉
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宏邈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三樓之一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五號二樓                                                                                                 ?

         謝維仁律師

         林士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一0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五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麗玲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