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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三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三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晟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辛○○

        丙○○

        甲○○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晟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五月十六日、五月十八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一百萬元、一百六十萬元,約定到期日各為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八月八日、八月一日,利息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並隨原告基本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逾期償還本息者,除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到期僅還本金五十八萬三千三百五十五元,尚欠本金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三件、約定書五件、保證書一件及放款帳戶資料表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三件、約定書五件、保證書一件及放款帳戶資料表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二百六十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F0~T40┌──────────────────────────────────────────────────────┐│附表: │├──┬─────────────┬─────────────────┬───────────────────┤│編號│本 金(新台幣)│利 息│違 約 金│├──┼─────────────┼─────────────────┼───────────────────┤│一 │壹萬陸仟陸仟肆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日止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詳如附件基│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本放款利率變動表所示)加年息百分之│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一點七五計算 │十計算 │├──┼─────────────┼─────────────────┼───────────────────┤│二 │壹佰萬元 │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詳如附件基本放│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款利率變動表所示)加年息百分之一點│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七五計算 │算 │├──┼─────────────┼─────────────────┼───────────────────┤│三 │壹佰陸拾萬元 │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詳如附件基本放│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款利率變動表所示)加年息百分之一點│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七五計算 │算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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